关于对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进行立项评估的通知
各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第十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中新增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通知》(学位[2005]15号)“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首先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军队系统的单位由军队学位委员会)立项并经过评估”、“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推荐通过评估的申请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均不超过2所”的精神,我省推荐申报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采取单位申报、省学位委员会聘请专家进行实地评估、省学位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通过的方式进行。
各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须先提出申请,再由我委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评估。请拟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于5月12日前将《2005年广东省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评估申请表》(附件)报送省学位办并同时发送电子文档。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要求,申请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应于1996年(含1996年)第六次学位授权审核以前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申请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高等学校,应于1995年(含1995年)以前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
根据申报单位的申请情况,并经形式审查,我委将于5月中旬组织专家对我省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进行实地评估,时间1天。专家实地评估的内容和程序主要包括申报单位及各申报学科点汇报、实地考察、答疑、专家评议和反馈等环节(申请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还要抽查硕士学位论文)。
新增单位的立项评估是国家深化学位授权审核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省级学位委员会对本地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统筹的重要方面。各申报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以确保实地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专家实地评估安排的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附件:2005年广东省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评估申请表
二OO五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