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有关行政审批改革事项的通知
粤教研函〔2014〕6号
各有关高校:
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经国务院批准,教育部取消了“高等学校设立、撤销、调整研究生院审批”、“国家重点学科审批”两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领域的行政审批项目(国发〔2012〕52号、国发〔2014〕5号)。请有关高校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创新人才培养机制,促进高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的总体要求,结合自身办学实际抓好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研究生院(处、部、学院)作为高等学校的内设机构,其设立、撤销、调整由所属高校自主决定。有关高校应根据研究生教育规模和办学特色,合理设置研究生教育管理机构,不断充实和优化管理队伍,创新管理机制和模式,为研究生教育的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氛围。
二、学科是承载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功能的核心平台,是衡量一所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依据。学科建设始终是高校建设发展的核心和关键。今后,教育部仍将通过各类重点建设工程大力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并通过定期的学科评估检验各高校学科建设的成效。有关高校应进一步加大学科建设的力度,结合“创新强校工程”的实施继续推进重点学科建设,切实提高本校优势学科、特色学科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广东省教育厅
201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