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2年学位证书预订工作的通知
各学位授予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预订学位证书的通知》(学位办[2012]3号)精神,现将预订新版学位证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学位证书的预订工作
请各学位授予单位根据本单位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预计授予学位的人数,包括拟授予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含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人员、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高校教师、中职教师),各级各类专业学位毕业生以及毕业本科生(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和来华留学本科),确定各级各类学位证书所需数量,填好预订单(附件一)并加盖公章后,于2012年2月29日前寄送我办。逾期不再补订。请勿以电话、传真或用自制表格等方式预订学位证书。
请各学位授予单位严格按照本文件规定期限内预授学位人数核实所需学位证书数量,并归口本单位学位工作主管部门(学位办或教务处)统一管理,避免出现错订、漏订、超订等现象。根据近年授予学位人数统计情况看,部分单位留存了一定数量的学位证书,为此,今年将根据各单位预订数量和2010-2011学年度各学位授予单位学位信息年报数据为参考来核发学位证书。同时,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预订新版学位证书的通知》(学位办[2008]7号)的规定,各省每年须将上一年度学位证书发放使用情况报送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请各学位授予单位根据2011年6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的学位证书使用情况,认真填写《2011年度学位证书使用情况登记汇总表》(附件二)。
二、认真做好作废学位证书的清点和上报工作
请各单位认真总结学位证书管理的工作经验,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进一步做好学位证书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作废的学位证书不得自行销毁,须统一退回省级学位管理部门,请各单位对作废的学位证书不要擅自销毁,在预订学位证书时统一退回我办,由我办进行统一销毁,杜绝流向社会的现象发生。
三、材料的报送
请各单位于2012年2月29日前将以下材料报送我办,逾期将不再受理。
1、2012年学位证书预订单(附件一);
2、2011年度学位证书使用情况登记汇总表(附件二);
3、2012/2013年预计授予学位人数统计表(附件三)。
四、收费问题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的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学位证书工本费。
五、其他事项
为进一步规范三级学位证书外文副本的管理,应多数学位授予单位的需要,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使用博士和硕士学位证书英文副本的通知》(学位办[2004]14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学士学位证书外文副本格式的通知》(学位办[2005]8号)的规定,今后三级学位证书外文副本仍由国家统一印制,纳入学位证书征订范围。
联系人: 陈老师
联系电话: 020-37628043 传真电话: 020-37627742
通讯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23号高教大厦916室
附件:1、2012年学位证书预订单
2、2011年度学位证书使用情况登记汇总表
3、2012/2013年预计授予学位人数统计表
games38-365365办公室
二○一二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