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行学位授予信息集中补报、修改、删除工作的通知

  

各学位授予单位:
  根据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关于进行学位授予信息集中补报、修改、删除工作的通知》(学位中心[2010]67号)的精神,为保证备案的学位授予信息的准确、完整,发挥信息在国家宏观决策、研究分析和统计等方面的作用,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决定对2006/2007学年度至2009/2010学年度共四个学年度涉及的学位授予信息进行集中补报、修改及删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涉及范围
  本次集中补报、修改及删除的学位授予信息的范围为2006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期间的学位授予信息。
  1.补报
  由于种种原因,未在上述学年度的学位授予信息年报工作中报送的学位授予信息;
  2.修改
  在上述学年度通过学位授予信息年报工作已上报备案的学位授予信息,后发现有错误的,及未报送电子照片的;
  3.删除
  在上述学年度通过学位授予信息年报工作已上报备案的学位授予信息,后因故撤销学位的。
  二、时间安排
  本次学位授予信息集中补报、修改及删除工作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5月30日。各学位授予单位学位管理部门应认真组织、协调和指导进行集中补报、修改及删除工作,确保在上述截止时间内顺利完成全部工作。
  三、集中补报、修改及删除办法和程序
  参见“2011年集中开展学位授予信息补报、修改及删除工作办法”(见附件)。
  四、本次学位授予信息集中补报、修改及删除工作,是开展学位证书查询工作的重要基础。未备案的学位授予信息,以及不完整、不准确、缺少电子照片等的已备案的学位授予信息,将无法提供学位证书查询。请各学位授予单位学位管理部门精心组织,本着对国家、对学位获得者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五、今后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工作中,各学位授予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学位授予信息准确、及时、完整地报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核查,原则上不允许进行信息补报和修改。因漏报、错报学位授予信息而侵害学位获得者权益、造成国家统计数据出现明显偏差或其它后果的,相关学位授予单位须承担责任。

  附件:2011年集中开展学位授予信息补报、修改及删除工作办法

广东省学位办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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