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2009年广东省普通高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通知
粤学位〔2009〕14号
各有关普通高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下放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批权的通知》以及《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试行办法》(粤学位〔2006〕2号)的精神和要求,我委组织专家对2009年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进行通讯评审。根据通讯评审结果,省学位办组织专家对通讯评审“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专业进行现场复审。经审核,批准148个专业为学士学位授予专业(附件1),4个专业暂行学士学位授予权(附件2),1个专业不同意增列为学士学位授予专业(附件3)。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批准为学士学位授予的专业,获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请各有关高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及我省的有关文件精神,继续加强学科建设和学位管理,不断改善培养条件,提高本科教育水平,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我委将在适当时候开展对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评估和检查工作。
二、暂行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可以暂行2009年学士学位授予权。请所在学校及专业按照教育部和我省的有关学位管理的文件精神及要求,根据专家的意见和建议(附件4),认真做好整改工作,于2009年6月底前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报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责成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于2009年年底对暂行学位授予权专业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我委将视检查结果作出进一步处理的决定。
三、不同意增列为学士学位授予的专业,2009年不具备该专业学士学位授予资格。2009年该专业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可挂靠到有该授权专业的其他高校进行。请所在高校及专业根据专家的意见和建议(附件4)进行认真整改,大力加强专业建设,规范教学和学位管理,确实提高本科教育质量,明年可重新申报。有关学校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及相关工作,确保高校的稳定,并请于2009年6月10日前,将该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方案报我委备案。
附件: 1.2009年广东省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名单
2.2009年广东暂行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名单
3.2009年不同意增列为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名单
4.2009年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专家评审意见和建议
5.广东省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简况表
二○○九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