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的通知
粤学位〔2008〕14号
各有关高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工作的指导意见》(学位〔2008〕29号,下称《指导意见》)、《做好2008-2015年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工作的通知》(学位〔2008〕30号,下称《通知》)精神,为做好我省2008-2015年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高校要认真学习和领会《指导意见》和《通知》精神,结合本校的现有基础和发展定位,确定是否申报本规划周期新增单位建设的立项,如需申报,请以学校正式文件向省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前段时间,我委已要求有关高校进行新增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授权学科规划的编制工作。请根据《指导意见》和《通知》精神,各有关高校对已上报的《×××大学(学院)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建设规划》(以下称“规划”)再次进行确认,如需修改,请将修改后的“规划”上报(书面材料一式15份,Word 文档及相应的PDF格式电子文档各1份)。我委将对各有关高校报送的“规划”进行不少于一周时间的公示。
三、我委将尽快组织专家对学校的“规划”进行评审论证。各高校的申请及“规划”等材料的报送截至时间为12月15日,逾期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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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