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8年新版学位证书预订工作的通知

各学位授予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预订新版学位证书的通知》(学位办〔2008〕7号)精神,现将预订新版学位证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版学位证书启用时间和旧版证书的销毁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通知学位证书版式及格式内容的通知》(学位〔2007〕7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新版学位证书启用时间的通知》的精神,新版学位证书于2008年6月1日启用,原有旧版学位证书一律停止使用。请各单位对旧版学位证书进行清点造册(登记表见附件1),并统一销毁,销毁方式应采用保密规定的方式进行,杜绝流向社会的现象发生,2007年5月31以前作废的旧版学位证书,也委托各单位清点后统一销毁。

   二、认真做好学位证书的预订工作

  本次预定证书的数量为各单位2008年6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预计授予学位的人数,包括毕业研究生,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高校教师、中职教师,各级各类专业学位毕业生及本科毕业生(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和来华留学本科)拟授学位人数。
  请各单位认真做好学位证书的预订工作,并归口本单位学位工作主管部门(学位办或教务处)统一管理,核实所需学位证书数量,避免出现错订或漏订等现象。

   三、材料的报送

  请各单位于2008年3月31日前将以下材料报送我办,逾期将不再受理。
  1、旧版学位证书销毁登记表(附表1);
  2、2008年学位证书预订单(附表2);
  3、2008/2009年预计授予学位人数统计表(附表3);
  4、2008/2009年预计授予学位人员名册数据库(数据库结构见附件4)。

   四、收费问题

  目前,省物价部门对新版学位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还没有给予许可,收费标准及缴费方式将另行通知。

   五、其他事项

  1、各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使用博士和硕士学位证书英文副本的通知》(学位办[2004]14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学士学位证书外文副本格式的通知》(学位办[2005]8号)的样式规定,自行制作学位证书外文副本。
  2、请各单位认真总结学位证书管理的工作经验,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进一步做好新版学位证书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作废的学位证书不得自行销毁,须统一退回省级学位管理部门,请各单位对作废的新版学位证书不要擅自销毁,待明年预订学位证书时统一退回我办。
  附件:
  1、旧版学位证书销毁登记表
  2、2008年学位证书预订单
  3、2008/2009年预计授予学位人数统计表
  4、2008/2009年预计授予学位人员名册数据库结构
  5、数据库信息标准说明

二OO八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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