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研究生转学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21 号)和《关于贯彻实施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学司 [2005]22 号)的有关精神,现将我省办理研究生转学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含国家批准培养研究生的科研院所,下同)完成学业。如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所有申请转学的研究生必须符合教育部第 21 号令和学校制定的研究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有关研究生培养单位在办理研究生转学手续时,需报送以下材料:

1 、全国统一规范的申请 ( 确认 ) 表(附后)一式 5 份。表中各项应认真填写,不得空缺,转出和转入学校均需加盖学校印章;如转出学校是外省的,还须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加盖公章。

2 、省级招生部门新生录取名册复印件一式 1 份,并加盖学校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3 、有学生导师签名的意见书一式 1 份

4 、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的学生学习成绩单一式 1 份。

5 、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的学生操行评定书一式 1 份。

6 、学校指定医疗单位的健康诊断证明一式 1 份。

三、研究生的转学手续由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在每学期期末集中报送games38-365365办公室办理。 具体时间为: 6 月 15 日 至 30 日, 12 月 15 日 至 30 日,其余时间不予受理。

附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 ( 确认 ) 表( 附件 可在广东省学位办的网站上 下载 )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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